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
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市属高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子女可入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申请条件:
来上海工作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持居住证B证)的随归子女,在国外连续生活满5年,回国不满3年的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办理程序:
符合市教委当年发布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持市教委印制的加分表,至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人员管理处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认定其加分资格。
提交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函。
2、回国留学人员子女加分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大使馆或领馆出具),或教育部的学位认定。
4、申请人子女在国外五年的成绩单。
5、申请人及其子女在沪的沪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B证)。
6、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护照。
所有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受理地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工作部(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4楼402室)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3250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