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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沪人社力〔2015〕468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档案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4〕90号文”)要求,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坚持以便民、高效、安全为主线,以区县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建立市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区(县)和街镇分级分类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体制,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按照规定范围和内容,全面做好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的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要处理好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科学设计与实际操作的关系,注重渐进性和实效性。

(二)便民利民的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既要有利于政府加强管理,也要有利于为基层单位、群众个人提供便利、完善的服务。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服务下沉、数据向上集中,利用统一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市区(县)以及街镇(社区)职责明确、有机联系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档案服务的新机制。

(四)保障到位的原则。确保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使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得到切实落实。

三、明确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职责和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档案具体由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服务,所需费用、人员由各级财政、编制部门负责安排。

四、建立市-区县-街镇分级分类档案管理工作体制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宏观管理,制定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实施的协调和推进,并接受市委组织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操作细则,具体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共享、直通街镇(社区)服务窗口的档案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档案数字化系统;指导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负责相关数据的归集和统计。

(三)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承担本区域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行政管理职责,并接受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劳动年龄段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整合库房、人员、经费等资源,建设本区(县)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平台和设施,做好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等基础工作;组织、指导街镇开展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阶段,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综合考虑开展档案服务的便利性、自身库房容量及管理人员数量等因素,将部分劳动年龄段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交街镇管理。

(四)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保管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中退休、死亡、失联等人员人事档案,并协助管理部分劳动年龄段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同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和系统管理权限,为基层单位和流动人员提供可开具的档案材料证明,使流动人员能够就近办理相关手续。

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档案保管和服务的新机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对使用率不高、阅档工作量不大的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可探索通过招标委托有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档案保管和服务工作,作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级分类管理服务的补充。

五、努力推进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为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提高其科学性、便捷性和标准化,要加快流动人员档案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设全市互联互通、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一体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平台”,尽快实现档案全市市-区县-社区远程管理和服务,并与社保、就业、人口等信息系统相衔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做好相应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以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服务市民的便利化为准则,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制定和实施统一、规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不同层级、不同管理体系之间按统一规范标准开展档案管理和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对档案管理的政府投入力度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需要,各区县要按照标准配备和建设档案库房,完善各类档案工作设施配备,确保对档案库房、设备以及未来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等“软硬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服务的要求,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纪律、完善制度,严格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梳理工作,按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和“新账不欠、库存逐步消化”的原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数字化、入库;对于因库房、人手等原因暂不具备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条件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先登记备案、再逐步移交,做到档案接收工作有序进行、不断不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于需要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在档案材料、转递手续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再予以接收。

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关停并转时,必须制定专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有序地做好人事档案的移交、转递等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起应有的监督指导责任。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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