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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事项代码:0340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3号)

关于印发《关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接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6〕41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等负责受理。

(二) 审批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新办、续签换证、信息变更、挂失和补办、注销。

(三) 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社会保险、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审批对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自然人及聘用该当事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新办

1. 业务情形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

(3)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续签换证

1. 业务情形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三)信息变更

1. 业务情形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无法证明相应信息的。

(四)挂失和补办

1. 业务情形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需要补办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并出具单位公函。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或凭证的。

(五)注销

1. 业务情形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办条件或者在申办时提供失实材料取得该证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其证件。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由公安部门确定。

3.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由公安部门确定。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审批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介绍信;

(2)《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用人单位需在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

(3)如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如系企业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相关证明材料;

(4)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

(5)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入外籍的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偕行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身份证(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2)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2. 续签换证

免于提交新办材料中的第(6)项,其他同新办。

3. 依申请变更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3)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是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4)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4. 挂失和补办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失申请公函;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除用人单位介绍信、公函、情况说明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须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核验原件。

持有市公安局出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已受理的证明的人员,在申请B证时可获得20分的附加分。除提交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申办B证时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XXX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请示

2.《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核结果;10个工作日制卡中心制卡。

九、审批证件

公安部门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

有效期:1至5年和10年。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涉及到居留许可办理的,可提前至有效期届满前45日,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续签换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受理窗口

序号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咨询电话

1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梅园路77号四楼

32511311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

科苑路1300号(浦东国际人才城)2楼服务大厅

61053526

3

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杨浦大学路2438

35315213

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一楼办事大厅

38453926

5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长宁区金钟路999A座一楼

52197713

6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二楼

57962096

十二、网上申报

http://hwjzz.12333sh.gov.cn/hwjzz/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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