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在为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 1 月 1 日,申请者不满 50 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 2 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 4 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2 次。
第八条 A 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第九条 B 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4 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2.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
3.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 30%;
4.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C 类(社会科学)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闻机
构等单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法律等单位担任中高级管
理职务;
(四)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单位担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等单位艺术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 B 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D 类(特殊急需)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入职手续,或同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但尚未成立实体的留学人员及团队,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四条 申请者需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办理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者完成资格认定后,在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B、C、D 类中的创业企业需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 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包括网上评审、见面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赛事评价等多种形式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评审评价情况拟定受资助者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自评报告、科技报告,或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二十四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资助者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协议终止或变更手续,并将结余资金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协议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