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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45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现将《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加今年试点的每个地区和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推荐1-2位候选人,并于12月20日前将人选材料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他们回国服务,对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怀下,一些地区和部门通过实施各类人才引进计划,不断加大投入,吸引了一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有效增强了我国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贯彻落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2002-2005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则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现对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原则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和《意见》要求,围绕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通过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急需的海外高层次杰出人才引进制度,形成多方共同支持的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提供人才支持。

这次试点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我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业、航空航天等领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引进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二、试点范围和资助额度

根据《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安排,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科研院所中进行。列入2003年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是: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陕西、四川、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7个部门。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额度暂定为每人30万元,资助人选从试点地区或部门推荐的人选中择优产生。

 三、申请人员条件

申请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三)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主持过重要科研项目、取得过重要科研成果、主管过重要高新技术工程、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务,具有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四)国家急需并能在国内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

(五)新近回国工作不到一年;  

(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采取条件控制、数量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由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人填写《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隶属关系将申请表送省、直辖市或有关部委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书面报告一并报人事部。

(二)人事部设立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专家评审组,由各相关领域同行知名专家组成。证明审组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推荐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学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拟资助人员的书面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三)经人事部审批确定的申请人,人事部将一次性提供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30万元。

(四)为鼓励地方或部门加大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力度,使留学人员回国后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各有关地区或部门,要按照人事部提供的资助金进行至少1:1比例的资金配套,并提交配套支持的证明。

五、资助金的划拨、使用和管理

(一)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由人事部根据审批结果下拨至有关地区和部门。地区和部门应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与配套经费捆绑后一起拨付给引进人才单位。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用于对所引进人才的支持,由受资助本人在规定的范围按照瞀自主使用。根据《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资助金除要要用于回国开展高水平技术研究活动外,少部分(暂定为捆绑后经费的20%)可用于本人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家属仍在国外的,还可用于其出国工配偶子女回国(来华)探亲国际旅费补助。

用资助金开展的项目应在3年内完成并通过专家考核评估。

(三)人事部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金实行统一管理,对资助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检查、财务审计,并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提出意见。  

(四)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资助金执行情况的督促和管理。要制定有效的资助金管理办法,并把资助金使用情况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目标,确保有限的资助金发挥尽可能大的人才效益。要及时编写资助金执行情况报告,在每年年终以及资助金执行完后,连同工作考核结果一并报入人事部。

(五)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制度资助金管理细则,确保资助金专款、专人、专用。对在资助金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抽中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反映。由于资助金使用不当、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有关地区或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系于人才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新的尝试。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吸引人才的政策、机制和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和鼓励广大留学人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来源: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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